新規:餐飲行業設“最低消費”最高罰三萬元;有關部門:尚不知由哪個部門處罰
  有餐廳“吐槽”:增加的成本或被轉到菜價上;已有餐廳推出“服務費”、“洗杯費”
  外出聚餐遭遇“最低消費”,已是不少消費者“習以為常”的了。10月8日,商務部發佈《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要求餐飲行業不得設置“最低消費”,該消息引起各方熱議。廣東省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是繼最高法對“新消法”的司法解釋為消費者餐飲投訴維權提供明確法律依據後,國家層面再度明令禁止餐飲企業“強制消費”,進而促進餐飲行業加強自律。
  15日,記者回訪發現,廣州眾多以往有“最低消費”的餐飲企業都已悄然調整,但也有不少餐飲企業採取了“包間服務費”等新手段。
  插圖/何曉晨
  收費“改頭換面”?
  有餐廳推“服務費”“洗杯費”
  事實上,10月初出台的這份《辦法》包括明確促銷活動細則、嚴禁出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等眾多規定,但最受關註的仍是有關“最低消費”的條款。
  根據《辦法》,11月起,如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標準,將有可能被處以最高三萬元的罰款。這也是國家層面首次明確餐飲企業違規設“最低消費”將面臨處罰。
  15日,記者回訪近二十家廣州餐飲企業,發現以往曾被媒體及市消委會“點名”過的不少企業,如炳勝集團、廣州酒家個別分店、稻香酒家、耀華集團(鵝仔飯店)等,都已紛紛取消“最低消費”。但是,仍有位於海珠區蕙蘭路、廣州大道南、番禺區橋南路、越秀區北京路等地的一些知名餐飲店要求380元至1000元不等的包房消費。另外,一些大型高端酒店的內部中餐廳,也要求客人要達到一定的消費預定標準。
  值得註意的是,近期有不少市民反映,外出吃飯遭遇“服務費”或“高價茶位費”情況有所增加。國慶期間,市民陳先生在天河區某知名西北菜餐廳和海南菜餐廳的兩次用餐均遭遇“包房服務費”,且在西北菜餐廳的包房茶位也比大廳貴。“我訂房時只是確認了沒有最低消費,結賬時才得知要加收百分之十的服務費,加起來花了近百元。”在珠江新城某海鮮酒樓吃飯的童女士遭遇了“同菜不同價”,“本來是看到廣告覺得菜價優惠想試試,結果去了才發現只有大廳才享受折扣,結果多花了六十多元。”
  記者走訪發現,一些取消了“最低消費”的餐廳有提示稱:“節假日要收取服務費”。另外,雖然全部的餐廳都表示允許客人自帶酒水,但有至少5間提出了收取“洗杯費”或“服務費”的要求,還有近半數餐廳表示,客人達不到6位時,“無法提供合適的包間”。
  “關鍵是由誰負責查處,如果市民遭遇了‘最低消費’,到底該怎麼辦,大多數人總不可能為了這一點錢打官司的。”對於《辦法》的實施,有街坊表示更關心“處罰能否到位”。也有市民擔心,餐飲企業會否因此乾脆“取消包間”、“降低服務質量”,又或者利用其他手段來“補足”。
  餐廳“壓力山大”?
  成本增加或致菜價提高
  而眾多餐飲從業者態度大多比較積極。“我們取消最低消費遠早於政策出台,其實如果設定最低消費,顧客往往很反感,點菜中反覆計較。取消以後客人心情好了,多數其實都能達到原來的‘最低消費’。”耀華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也有連鎖餐飲集團的負責人表示,計劃在新店減少包間數量,通過增加散客來提高“翻台率”。
  但有海鮮酒樓老闆稱,政策出台後擔心出現大量散客提前預定包房,造成服務人員工作壓力增大但利潤卻無法提高,“現在已經規定要6人以上才能預定包間,原來可以容納4人的小廳房已經開始改造。”
  雖然集團取消了“最低消費”,但廣州酒家集團副總經理趙利平則明確表態,不認同“最低消費是霸王條款”,並表示,實際上包廂在租金成本、人力成本、用電設備等方面都高於大廳,“不設最低消費看似給部分消費者謀利益,但企業可能把成本轉移到大廳茶位費或者菜價上,無形中導致更多人為少部分人承擔成本。”廣州地區飲食行業協會秘書長符波也認為,在當前物價及人工成本不斷增長的壓力下,餐飲經營者應會調整經營策略,不排除對包廂設置其他門檻,包括“菜品從按斤算改為按例”“團餐改為分餐”“按消費比例收取服務費”等都有可能列入。
  哪個部門來處罰?
  相關部門表示“不瞭解”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餐飲業的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並自動調節,經營者也應該根據政策調整經營手法。餐飲企業經營者也要規範行為,要符合法律規定,提前告知消費者收費標準,讓消費者自願消費。”
  廣州市工商局消保方面介紹,“現在如果消費者遭遇飯店規定‘最低消費’的情況,其實也可以撥打12345熱線。工作人員會先以‘消費多少算多少’的原則進行調節,如果餐飲企業拒不執行將會現場查處。”不過,目前尚未確認《辦法》提出的處罰由哪個部門執行。根據《辦法》提到的市民有權向其舉報的“商務主管部門”,記者聯繫了廣州市經貿委,但工作人員表示“尚不瞭解”。
  律師說法
  平衡各方利益 規定仍需論證
  “最高法解釋已經從法律層面明確了餐飲業的‘最低消費’是霸王條款,這次的辦法更多的是從行政角度以規章形式將其具體化。”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何亮認為,在日常餐飲消費中,極少有人會為了幾十元或幾百元的消費而去打一場耗時的官司,而從行政管理角度加以規範,消費者就有了保留好證據,到相關單位進行舉報、投訴的動力,對餐飲企業的“威懾力”也更直接。而儘快明確責任部門,避免出現“監管真空”非常重要。
  何律師還解析,新出台的《辦法》帶有“試行”二字,說明也是在收集各方意見、反饋的過程。“從餐飲業自身而言,包間設置、服務與大廳不一樣,因此就出現了‘對價’問題。從規定條文中可以看出是以消費者利益為核心的,飲食商家的利益如何平衡,也需要實踐再論證。”
  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江志宏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認為,消費者去法院起訴餐飲企業違規成本較大,建議《辦法》執行細則中應該加大對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並明確消費者維權費用由企業承擔等。
  褚韻
 
(編輯:SN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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